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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标准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 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研〔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应对全球人才竞争的基础布局。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就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竞争最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快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需求导向,扎根中国大地,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坚持改革驱动,充分激发办学主体活力,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3.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卓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高水平研究生教育体系。到2035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强国。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三全育人”机制   4.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开全开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研究生课程思政,建成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高校,推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选树一批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建设一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配齐建强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全面落实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岗位职级“双线”晋升政策,探索依托导师和科研团队配备兼职辅导员。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服务。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结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   5.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要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人格魅力影响和鼓舞研究生;要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6.提高研究生党建工作水平,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创新研究生党组织设置方式,探索在科研团队、学术梯队等建立党组织。选优配强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持续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做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遴选培育工作。    三、对接高层次人才需求,优化规模结构   7.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坚持供给与需求相匹配、数量与质量相统一,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培养能力相匹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节奏,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超前布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稳步扩大。招生规模统筹考虑国家需求、地区差异、培养条件、培养质量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差异化配置。   8.优化培养类型结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各培养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切实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   9.适应社会需求变化,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建立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分类发展新机制,按照单位自主调、市场调节调、国家引导调的思路,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退出机制。设立新兴交叉学科门类,支持战略性新兴学科发展。完善“双一流”建设动态监测与调整机制,引导建设高校和学科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10.优化布局结构,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完善省域研究生教育布局,建设区域性研究生教育高地。大力支持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优质研究生教育,振兴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国家及区域战略相匹配的学科专业。   11.坚持质量导向,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将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作为学位授权点布局的重要参考因素。持续推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开展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稳步推进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继续放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自主审核增列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一级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和高水平民办高校学位授权的支持。探索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申请开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生培养模式   12.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健全供需调节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调节机制。实施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向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关键学科领域、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双一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高校倾斜。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严把质量关、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比例较大的培养单位。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有效落实产教融合机制的培养单位和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继续在部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实施博士招生计划弹性管理。在现有财政拨款制度基础上,探索实施以国家重大科学研究、工程研发等科研经费承担培养成本的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探索建立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学位点评估、博士论文抽检、师德师风、考试招生违规违法等问题突出的培养单位予以必要限制。   13.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体系。深化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强化复试考核,综合评价考生考试成绩、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一贯学业表现等,择优录取;研究探索基础能力素质考试和招生单位自主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相结合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研究探索在高精尖缺领域招收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   14.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培养。加强系统科研训练,以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支撑高质量研究生培养。推进硕博贯通培养,实行培养方案一体化设计。聚焦数理化、文史哲等基础学科,以强化原始创新能力为导向,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   15.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实施“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重点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城市,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着力提升实践创新能力。科学规划布局建设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等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实施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紧缺博士人才自主培养专项。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设立“产业(行业)导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通过设立冠名奖学金、研究生工作站、校企研发中心等措施,吸引研究生和导师参与研发项目。大力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6.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审批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创新教学方式,突出创新能力培养,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实践教育。规范核心课程设置,打造精品示范课程,编写遴选优秀教材,推动优质资源共享。将课程教材质量作为学位点合格评估、学科发展水平、教师绩效考核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办好研究生创新实践大赛和学科学术论坛。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单独设立研究生教学成果奖。   17.加强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研究生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大分流力度,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   18.深化开放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留学中国”品牌,吸引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完善来华留学生招生、培养等管理体系,保障学位授予质量。鼓励培养单位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建立研究生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双方互授联授学位。支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优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全球布局。创新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力度。   五、全面从严加强管理,提升培养质量   19.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压实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培养单位要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制度,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权责,杜绝学位“注水”。 推动培养单位探索建立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公开等制度,合理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科研成果要求,破除“唯论文”倾向。加强教学质量督导,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20.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培养单位要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等纳入导师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兼职导师、校外导师的选聘、考核和培训工作。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导师培训体系。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团队。   21.加强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培养单位要完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将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作为导师培训和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抓住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22.完善质量评价机制,破除“五唯”评价方式。聚焦人才培养成效、科研创新质量、社会服务贡献等核心要素,健全分类多维的质量评价体系,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探索开展毕业研究生职业发展调查。   23.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优秀学位论文示范制度,鼓励培养单位和学术组织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扩大学位论文抽检比例,提升抽检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无法保证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条件保障   24.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办学方向。培养单位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研究生教育意识形态阵地。培养单位党委会、常委会,要把加快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题,认真研究部署,积极推进落实。   25.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完善差异化投入机制。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体系,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研究建立差异化生均拨款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完善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培养单位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研究生培养。   26.改革完善资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完善政府主导、培养单位统筹、社会广泛参与的研究生资助投入格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完善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基础学科和关键领域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培养单位要完善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三助”制度。适时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标准,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更多支持。   27.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院(部、处)建设,强化管理工作职责,保障办公条件;健全校、院(部、系、所)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配齐建强专职管理队伍;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8.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强化资源配置,保障研究生教育投入。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和行业学会的作用,加强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和指导。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研究生教育专门研究机构。各地各培养单位要认真制定落实方案,加强宣传引导,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年9月4日

海淀将推动“个人诚信分”落地应用

  海淀将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行为留痕建档,推动“个人诚信分”在海淀落地应用,志愿服务、献血等行为有望加分。相关负责人介绍,海淀区将深入开展信用数据融合、信用监管协同、信用便民惠企、信用应用创新四大工程。其中,在信用数据融合方面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行为留痕建档。在信用监管协同方面,将加快信用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在信用惠民便企方面,将推动“个人诚信分”在海淀落地应用,比如市民参加志愿服务、献血,或者获得市级奖励,都有可能获得诚信分。鼓励社会力量对信用分优良的个人在医疗、金融、交通、旅游、文化、体育、就业、创业、租房等领域给予激励和便利服务。在信用应用创新方面,将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同参与行业信用监管,不断强化信用产品开发与创新应用。

别对征信“谈虎色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信用可以说是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不管是交通违章还是企事业招聘,日常消费、纳税缴费、银行业务,我们从各个领域都能衡量出一个人的征信情况。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意味着每个人的信用度都可以“变现”,曾经看不见摸不着的信用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如今已经成为个人和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贷款买房、分期买车、刷卡购物,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都离不开征信的考量,个人信用报告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身份证”。   近年来,中行曹妃甸分行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立足社会征信需要,对社会各个层面开展征信宣传教育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时下人人都知道,个人信用报告与自身创业、生活、工作、就业密不可分,绝对不容有失。自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走遍天下”更是占据了各大版面头条,成了街头热议的焦点话题。   个人信用报告,把过去没有采集到的履约守信信息纳入其中,很多人表示这是一种束缚,是对于不守信人的防范,是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当然,对其不甚了解心存戒备是在所难免,大家可别因此“谈虎色变”,有些人生怕哪天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行列,有些人担心信用报告有误或被不当使用,有些人担忧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些人对征信机构准入资格和经营合规性也心存疑虑。   其实公众大可不必如惊弓之鸟,人民银行也始终把个人权利保护放在首位,确保征信活动结果公平、公正和公开。现实生活中非故意、不知情、轻微违约者绝不计入失信记录,对于履约完成已经消除失信标的也会及时从失信名单上消除。更重要的是,无形的信用给守信者带来的是有形的便利,对于大多数守信者而言,征信产品的大量使用将使其获得种种收益,以便更好的享受生活的便利,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净化社会信用环境,还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从而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也将会是受益者。为了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请从现在开始打消顾虑,不再“谈虎色变”,树立信用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为加快构建全民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持续贡献力量。

两级法院实施“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 “老赖”能躲到何时

一次执行行动中,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督促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   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它被称为“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审判工作的实际,作了重点部署,要求各法院不折不扣落实这个意见,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特别是通过刑法惩处拒执行为,使之成为司法执行最有效、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手段。   《若干意见》实施一个月来,宁波两级法院成功执行了一批骨头案,增强了司法权威,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奉化:“老赖”拒不履行6万元还款义务被拘留   今年3月15日,宁波一公司向奉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支付欠款6万余元。法院向徐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徐某既不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5月5日上午,奉化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传唤至法院,被执行人徐某承认自己在余姚拥有一家汽配厂和一处房产,但是对于如何履行6万余元的还款义务,徐某表示无法一次性归还,要求以每月5000元的方式清偿欠款。申请执行人对此还款方式予以否定。当天,奉化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徐某司法拘留15日。   当天下午及第二天早上,徐某的一个朋友以徐某名义代付了执行款45000元。5月6日,执行法官对徐某进行了提审,徐某承诺尽快归还剩余欠款,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对其罚款1000元。   江北:“老赖”卖房逃避执行被移送公安机关   去年,江北的郎某被法院判决须归还债权人40万元欠款及利息。执行期间,郎某拒绝申报财产,还将与妻子共有的一套房产卖给了他人,所得款项被挪作他用。   江北法院认为,郎某在明知应承担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将财产转卖给他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为此,江北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追究其可能的刑事责任。   余姚:“老赖”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8年5月,余姚某实业公司起诉上海某贸易公司拖欠租金、物业费总计40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请。今年1月,原告向余姚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次日起三天内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补充报告。同时,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近日,余姚法院发现这个被冻结的账户转入了1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法院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5万元,并扣划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镇海:“老赖”欲转卖被查封机器设备被拘留   5月7日晚,镇海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举报:被执行人缪某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准备将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转卖,而且已收取了对方的定金,两天后双方将在苏州进行交付。   接报后,执行干警迅速赶往苏州守候,在交易现场将缪某抓获。法院作出对缪某实施15日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余姚:“老赖”转移财产拒不还款被判刑   近日,余姚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7岁的符某曾分两次向姚某借款总计20万元,答应2个月内还清借款。之后姚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符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符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9000余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传唤符某,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但符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并躲藏起来。   其间,符某采用非法手段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将自己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20余万元全部转移至该公积金账户,并通过销户的方式在深圳提取全部余额后挥霍一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判决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仑:“老赖”主动现身归还7年前执行款   2012年,北仑的李某因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李某败诉,须支付欠款。由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李某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案均终结了执行程序(注:根据相关法律,终结执行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后,法院通过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加大了对未执结旧案的监控力度,这给一直逃避执行的李某带来了巨大压力,特别是他的孩子马上要上学,他担心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在上月的一天早上,他主动来到法院,履行归还执行款的义务。   相关链接   “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部分内容   1、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法院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3、对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4、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法院将在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法院应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   今年以来,北仑法院将1475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2451人被限制高消费;另拘留81人次,罚款635.3万元,1名“老赖”因拒执罪被判刑。另外,仅上个月,就有28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今年以来,江北法院将3690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1263人次,拘留68人次,罚款247人69.53万元,有2名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截至上月底,宁波两级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12000人次,限制高消费近16000人次,限制出入境100多人次,共有800多名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周口失婴”案反转,触动诚信底线

  让人最不愿看到的新闻事件反转又可能发生了。据《新京报》报道,颇受关注的“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系男婴母亲因家庭矛盾,和其亲友策划“自导自演”。目前,婴儿已于19日凌晨被警方安全找回,而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男婴)母亲尚在哺乳期,等哺乳期过后也将受到处理。”   近日来,“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无疑是一件牵动四方的高热度事件。5月16日上午,河南周口一女子称自己带着4个月大的儿子外出散步,在一处街边游园小径内因病晕倒。等她再次醒来时,发现孩子不见了踪影。随后警方和男婴家人悬赏征集婴儿线索。因事关婴儿,又可能是令人痛恨的盗婴,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仅诸多的媒体跟踪报道,包括梁咏琪在内的明星也参与转发了消息,这事带来很大社会影响,耗费大量社会资源。   对“温州谎报儿子失踪”案的宣判刚刚落下法槌,陈某的忏悔之声犹在耳畔,却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对此结果,我们除了愤怒、无语之外,还能说什么呢?这事再一次触碰到社会诚信的敏感神经,又一次耗费了巨大的公共资源,又一次消费了社会的诚信,又一次伤害了公众的善意。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向风里吐口水的人一定会被口水打在自己脸上。但我们不得不担心,如果这类欺骗一再发生,“狼来了”的寓言终将变为现实,届时谁又来为社会的信任危机负责?   虽说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或许像“温州谎报儿子失踪”案中的陈某一样,该事件的当事者也有令人同情的遭遇,但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任意妄为的借口。而这种以孩子作为“斗争”筹码的做法更是愚蠢至极的,不仅会弄巧成拙,激化矛盾,更有可能因此而触犯法律,最终自食其果。   将私人的矛盾扩大化,利用社会的资源和公众的善意以图一时的“快意恩仇”,捏造出如此一起影响巨大、牵扯广泛、耗费资源巨大的“乌龙”事件,无论如何都是不可原谅的。法律也好,社会舆论也罢,在这个立场上的态度是明确的,失信者必被究。可是,我们也需反思,该怎么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呢?除了事后的法律惩戒之外,是否还有更前置的措施可行呢?不然,诚信一再被透支,无疑将对社会的治理造成伤害。   不管是“温州谎报儿子失踪”案,还是这起“谎称男婴丢失案”,两起事件中的当事者之所以如此任性而为,应该都与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关,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多么严重。因此,加强法律的宣导,在每个人心里都划出法律的红线也是当务之急。

湖北省恩施市税务局:多举措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恩施市税务局从3月21日开始全面启动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为全市12010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打分评级。为开展好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我市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和谐纳税氛围,市税务局积极筹划,多举措高效应对。   加强培训学习,细化责任到人。为确保税务人员熟悉掌握评价业务,市税务局迅速组织学习,围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要求、系统操作流程、业务指标口径等重点内容,对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人员进行分层次、分批次的业务要点和软件操作培训。按照省局制定的《2019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任务责任分解到岗到人,高质量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严格评价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公正、公平地评价纳税人信用等级,特别是涉及A级、D级纳税人的数据,务必要做到加强复核、严格把关,做到客观真实、有据可查,避免因信息采集不完整造成误判,保证纳税信用评价质量。   运用评价结果,加强银税互动。积极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联合奖惩工作,深化银税互动,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力和评价结果含金量。目前已和建行合作推行“云税贷”,企业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或B级的,可以一次性贷款300万。

全国信用APP观摩活动暨社会化信用服务现场会在宜昌举行

  4月24日,全国信用APP观摩活动暨社会化信用服务现场会(以下简称“APP观摩活动”)在宜昌举行,为期两天。APP观摩活动由国家发改委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湖北省发改委、宜昌市人民市政府联合主办。   APP观摩活动旨在充分交流地方各级政府、各类市场主体在不同应用场景的信用建设成效和创新经验,推动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以移动终端和新媒体为载体,促进信用信息的开发应用支撑重点领域发展,营造全社会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记者了解到,40个政府信用APP和37个企业信用APP 分成两组参加APP预观摩阶段,通过各单位代表在预观摩阶段的介绍和演示,评审专家围绕APP的建设情况、功能情况、应用情况、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创新探索等多个维度进行评议。政府信用APP组前8名和企业信用APP组前8名进入了总观摩阶段。   参加观摩的机构表示,通过此次观摩活动,信用APP同行之间相互交流切磋,对于提升用户体验,丰富信用应用场景等都很有启发。

广东佛山:乱停乱放自行车列入信用“黑名单”

  记者日前从广东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20日起实施。《意见》提出,企业应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乱停乱放共享自行车的行为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意见》鼓励企业推行免押金、信用押金制度,而对于企业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在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接受人行佛山中心支行的监管。而一旦企业计划退出市场,《意见》就明确了相应退出机制,指出企业终止运营而退出本市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回收工作。   未来,公交卡有望用来“租单车”。《意见》提到,企业应落实投放经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创新支付技术,支持兼容公交一卡通、二维码支付等方式。   针对乱停乱放的现象,《意见》提出,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多渠道、多途径树立诚信典型,为守信承租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将承租人乱停乱放等违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采取限制使用等多种惩罚措施结合,引导承租人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而且,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能使用共享自行车。根据《意见》,企业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注明承租人负有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不得在服务协议中免除法律义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组成部分,是方便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因此,《意见》还就自行车路权、停车管理和监督等多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意见》明确,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停放点设置。各区人民政府还要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场所,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区域。对不适宜自行车停放的区域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负面清单。   接下来,市交通运输局还将牵头制定《佛山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范本,组织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监管平台,指导协调开展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再次通报数据统计造假案例

  日前,国家统计局连续通报多起统计违法案件,包括吉林省白城市、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西宁市城东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其中青海省的统计违法案件,国家统计局在移交地方处理后迟迟未收到责任人处分处理书面结果。   4月18日,国家统计局通报了吉林省白城市经济普查违法案件,据悉,此案件是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进行的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发现,吉林省白城市下辖洮北区、白城工业园区、洮南市、通榆县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未严格执行经济普查方案及普查工作要求,有关专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   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洮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通过多种方式违法干预普查对象独立真实上报普查资料,导致部分一套表企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洮北区部分一套表企业因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普查资料。   洮南市、通榆县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部分非一套表企业普查资料失实,洮南市还存在个体经营户普查资料失实问题。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将移送吉林省委、省政府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4月22日,国家统计局通报了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和西宁市城东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统计违法案件。2017年12月18日~26日,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和西宁市城东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检查三区共77家企业,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7家虚报、3家瞒报统计数据;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9家虚报、6家瞒报统计数据;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3家虚报、1家瞒报统计数据;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家虚报、3家瞒报统计数据。海东市平安区有关部门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规模以上工业入库材料弄虚作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有关部门编造代报或指令企业报送虚假统计数据。   据悉,国家统计局已于去年2月将该案件移送地方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应当于6个月内将处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截至今年3月底,国家统计局并未接到该案件全部责任人处分处理书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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