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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动态
【两会“信”之声】征信应用亟待强化监管和立法规范
  2020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针对征信话题展开了讨论,有人大代表建议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昌中支行长张智富提出一份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他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这一系列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则从互联网征信模式的角度提出问题。他指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却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后的问题,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   为此 ,张智富建议,应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同时,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陈建华认为,为适应监管需要,结合当前的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法》。他表示,“征信管理法”要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同时,还要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合规流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力求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此外,还需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控机制、建立征信信息泄露救济相关制度等。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郑州中支行长徐诺金表示,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风险复杂多变、产品日新月异的形势。要及时出台技术监管规则。更好掌握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的服务模式、业务本质、风险机理,缓解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等问题。
发挥司法行政优势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必要求法治的全面介入,包括营商环境法治化在内的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更是关系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决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司法行政机关职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坚持“两个维护”,全面履行司法行政的职责要求,担当起新时代所赋予的新使命。   强化制度供给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夯实压舱石   一要运用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初,我们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并组织相关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10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各级司法行政工作的优先议题,为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夯实法治基础。   二要推动营商环境配套制度“立改废释”。加快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积极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对所有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三要加强法治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设。以法治评估为机制,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主题,以强化产权保护为目标,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等开展一次全面的“法治体检”。建立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营商环境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建设法治政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点亮指明灯   一要深化行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部门职责、办事流程、办事标准,推动行政登记、审批和服务事项“零跑腿”和“最多跑一次”。推动“大数据”技术在行政领域应用,探索“区块链+行政”的实现形式,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释放改革动能。   二要完善政府公开透明机制。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力打造电子政务政府,实现在网上申报、登记、审批等综合性政府行为服务。推动建立省级跨部门共享互通信息平台。   三要健全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建立行政执法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法律救济模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支持办理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和解决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协调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   加强依法行政为法治化营商环境配上锋利剑   一要突出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消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冰山,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各类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的参与竞争。   二要深入推进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改革。组织对司法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进行重新梳理、确认、公布并换发执法证件。除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广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行商务综合执法体制试点。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三要完善依法行政督察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等法治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活动的负面影响。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标准,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网上处理,构建一体化监督模式。   健全法律服务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安装助推器   法律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保障性作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做到亲而有界、亲而有度,清而有责、清而有为。   一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集为一体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从管理者转变成服务者,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二要推进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围绕高质量发展和对外开放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和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帮助建立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推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派驻法务参赞,为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走出国门、开拓市场保驾护航。   三要改革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建设“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打造“法律淘宝”,开发“一村一法律顾问”“智慧调解”等系统,为群众提供“人工智能+法律服务”全新体验。探索发挥公证在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支持保障作用。   建设法治社会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辅助安全阀   一要加快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开展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宣传、制度设计、风险评估和问题解决为重点的企业走访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形式,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引导企业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要持续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讲与法律咨询、法律体检、法律风险防范等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优势,指导法律从业者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广“枫桥经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服务,全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积极推广以“法治体检”为载体掌握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需求,着力提高各类主体在销售、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化解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征程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继续践行新时代新使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步履不停,奋勇向前,全力助推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创新绩!
国家发改委:加快完善法治建设 防范信用机制滥用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8月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政研室副主任、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会上介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近期进展,明确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并就防范信用机制滥用、个税领域信用建设等方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   征信服务收费标准降幅近50%   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免费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幅下调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次20元降低至10元。   据孟玮介绍,农村商业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继续实行优惠收费标准,将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增补纳入优惠范围。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低至10元。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通过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   据孟玮介绍,本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近50%,预计每年可为用户节省成本支出约7.4亿元。   该通知要求,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加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次数,采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各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用户,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将征信查询费转嫁给被查询对象,增加被查询对象负担,也不得要求被查询对象自行提供其信用报告。   防范信用机制滥用   “三个防止”四个“更加注重”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到,有人担心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该如何把握好信用工具的边界?   “个别地方违法违规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发现的此类问题,已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孟玮回应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这就要求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扩大化。   孟玮说,此外,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建设过程中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宣传解读,对信用建设的概念范畴和具体措施进行精准解读,形成广泛社会共识,防止误解误读。更加注重依法依规,加快完善信用法治建设,为信用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更加注重凝聚共识,在理论上加强探索,发动各方力量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在实践上依靠群众,出台政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最大共识。更加注重工作引导,加强对基层实践的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及时进行纠正。   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坚持三项原则   近期,国家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通知》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方面,明确要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为唯一标识,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并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方面,将对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在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方面,明确要强化信用安全和隐私保护,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   孟玮表示,国家发改委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业务协同原则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推动纳税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目前,国家发改委正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成熟后将及时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联合七家中央单位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加强信息共享与失信惩戒的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作为首个专门聚焦特定金融领域信息共享与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文件,是联合发文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完善科创板配套保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刘鹤副总理在科创板开板仪式上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资本市场发展基石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公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要求的细化落实。   《意见》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手,主要从加强部际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两方面着手,明确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注册所需的部际监管信息查询。证监会、上交所依托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获取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二是加强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将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纳入其管理的信用(征信)信息平台。三是证监会、上交所在科创板审核注册过程中,发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其他领域、其他部门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其作为履行审核注册职责的重要参考。四是发改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资委、银保监会、民航局、国铁集团等单位,依法依规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存在骗取发行注册、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保荐或证券服务相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十一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对于积极营造科创板良好市场生态与注册制诚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强化对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核查,落实审核注册制度中的合规性要求,并通过部际失信联合惩戒,有效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重点责任人群的失信成本。下阶段,证监会将切实推动《意见》各项规定的落实,与相关单位一起,共同保障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改革顺利推进,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19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得新设证明事项。同时,要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进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缴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缴费人。要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河北: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中存在“应纳不纳、应删不删、应撤不撤或错误纳入、删除、撤销”等情形的,第一次通报批评或调离执行岗位,第二次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意见》共21条,除明确了执行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和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四种情形外,还明确了失信名单人公布,失信信息的撤销、更正、删除,失信名单的救济,以及责任追究等。   《意见》强调,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执行法院发现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失信名单存在应当纳入而未纳入的、不应纳入而错误纳入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而未更正的、失信信息符合删除条件而未予及时办理的等四种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检: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近年发生虚假诉讼多发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2日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中国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谈及民事“虚假诉讼”时指出,近年,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   元明指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元明认为,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双方勾结进行虚假诉讼。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   ——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领域。
重庆:引入社会力量助力破解“执行难”
  为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社会力量’指的是人民法院以外参与执行工作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他们由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社会力量、承担人民法院委托办理执行辅助工作的社会力量两部分组成。前者加入到案件执行中,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完成有关执行事务,后者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承担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辅助工作。   《指导意见》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须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认真甄别案件执行中的各种措施,合理区分执行核心工作和执行辅助工作。执行核心工作必须由政法编制人员或聘任制工作人员承担。   《指导意见》明确,要探索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信息,进一步扩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和方式;要重点引入公证机关核实财产线索、开展传统调查以及文书送达,就当事人婚姻状况、房产信息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等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询价、评估、拍卖运行机制,构建专业高效的工作管理平台,切实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拍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苏福表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要兼顾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的市情,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构建适应城市法院和库区(农村)法院的不同运行模式,确保该制度发挥最大效能。   案件体量较小以农村构成为主的法院要强化基层组织与综治网格员参与协助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传统查人找物、办理执行事务,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大体量城市法院要在内部充分挖潜的同时,探索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引入适格社会主体承担执行辅助事务,为执行人员减负增效,缓解人案矛盾。   为防止行为失范、管理失控等情况出现,重庆将把执行工作信息安全和案件质量管理贯穿于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始终,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全面监控,确保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目前,重庆已确定了23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法院,包括荣昌、黔江等4家社会力量支持配合案件执行重点法院和19家执行辅助性事务外包重点法院。经过前期的试点运行和优化完善,预计到2020年,重庆将形成最终运行机制在全市法院全面运行。
浙江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联合惩戒全面落实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旨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以强化执行强制措施为抓手,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打造以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会议要求,今年执行工作要立足长远,加快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使协助支持执行常态化。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使拒执制裁打击常态化。借助省政府正在推进的浙江省信用“531X”工程,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省级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全面落实联合惩戒,使失信制约惩戒常态化。   浙江高院院长李占国指出,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是治理执行难的重要基础。要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健全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套机制,形成破解执行难合力。每位法官要从尊重法律、树立法律权威的角度,深刻认识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重要意义,加强立审执兼顾,在审判全过程注重服判息诉,注重诉讼调解自动履行。发挥自动履行率考核的指引作用,案件较多的地方可以探索构建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机制。
新疆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逾32万件 7万余人进入“黑名单”
  日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三年来,新疆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逾32万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7万余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介绍,三年来,新疆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22081件,执结302910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法治新疆和诚信新疆的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王海琴说:“新疆法院上下同心,全方位开展工作,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部门联动聚合力,持续加大惩戒力度,强化执行管理,不断提升执行质效;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科技助力解决执行难。开展执行专项行动,有力震慑“老赖”,高度关注民生,彰显执行温度。多举措加强执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了解,近年来,新疆法院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75773名自然人以及13020法人或其他组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将92910名自然人以及14023名法人或其他组织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59792人,限制乘坐火车14139人,切实加强失信惩戒力度。   “下一阶段,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统筹各方力量,凝聚常态性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争取最短时间内打通法院内外部的数据壁垒,健全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失信惩戒等执行联动措施,把执行工作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是否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标准,彻底打通‘执行难’这个审判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王海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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